衡阳市政协提案办公室


地址:衡阳市解放路102号
电话:8226741
主任:王双媛
副主任:李岳平
主要职能
    提案委员会负责与本委委员的联系,承担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征集、登记、整理、交办和督办工作;组织对提案办理情况专题调查和督查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审查和办理委员提案情况的总结和审查报告;加强对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指导。提案委员会下设提案科。提案科具体承办提案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衡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2年1月7日政协衡阳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国务院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文件规定、2001年《中共衡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市政协委员中产生。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订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衡阳市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市委、市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政协衡阳市委员会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市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建立同兄弟市、区、州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对我市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工作的指导,并与其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七条 对于国家、地方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政协衡阳市委员会的名义或其他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对提案办理敷衍应付、推诿、拖延乃至遗失提案的单位和个人,提案委员会应提出批评;对拒不承办提案或者责难甚至打击报复提案者的单位和个人,提案委员会可建议政协衡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追究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提案科,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政协衡阳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会议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市委、市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市委、本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衡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各民主党派市委、市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刷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酌,并通知提案者: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六条 在全体会议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及时交办;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由提案科提出初审意见,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随时交办。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市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衡阳市政协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常委会、衡阳市人民政府、政协衡阳市委员会的有关部门,中共衡阳市纪委、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有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央、省驻衡有关单位,市辖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答复。
    (一)承办单位应当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做到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认真负责、注重实效。
    (二)对承办的提案,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进行答复。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对确不属本单位办理的,应在半个月内退回提案科,以便提案委员会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对于作为市政协委员来信送交的书面建议,承办单位也要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办理复文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并抄送衡阳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党群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政府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若被确定了主、会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五)承办单位应切实加强同提案者的联系,可采取信函、走访、座谈等方式主动征询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各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有关的民主党派市委、市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应积极加强同承办单位和提案者的联系。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二条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各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常委会、衡阳市人民政府、政协衡阳市委员会领导人阅示并建议市有关领导人对部分重要提案以适当方式督促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所在位置